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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提高交易中心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财政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湘财预〔201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交易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全部公开,并加强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时效,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主体是各部门。交易中心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交易中心的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财政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

(二)按规定公开交易中心的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经财政部门批复的交易中心部门预决算及报表。交易中心收支总体情况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全部纳入公开范围。

第八条  公开内容:

(一)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细化公开内容,支出功能分类公开到“项”级科目,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二)“三公”经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照“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分别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进行公开。

(三)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四)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本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交易中心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等情况。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九条  预决算信息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保持永久公开状态,并同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部门预决算在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