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0-09-18】 【来源 :】 【阅读次数:】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附件: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1日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采取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工作,
市县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第七条 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并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所代理项目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和交易档案归档等。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章 信息登记和核查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
信息管理系统与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对接,
第十四条
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二)项目负责人信息,
(三)专职从业人员信息,
(四)奖惩情况和其他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对信息登记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信息核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十七条
信息核查主要对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各类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与原件一致;
(二)招标代理机构与项目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三)项目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所持有工程建设类职称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能从网上查询或已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真实,
(五)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
(六)其他应当核实的情况。
第十八条
信息核查人员应当详细了解核实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将每次核查情况汇总后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提起申诉的招标代理机构核查意见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对核查不通过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情节轻微,
根据招标代理活动中违规情节轻重,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核查中发现未及时变更和更新相关信息,
(二)未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
(三)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编制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技术或商务条款模糊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
(六)收取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
(八)未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九)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异议予以拒收或未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异议书面回复,
(十)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未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十一)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到场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和协助处理投诉等;
(十二)违规收取招标文件编制费用的;
(十三)其他违规情节轻微的行为。
对上述第(三)项至第(十三)项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核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故意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未经招标人同意,
(五)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
(七)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八)擅自修改经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九)招标代理机构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
(十)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故意误导评标专家、违法干扰评标过程的;
(十一)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行为不予以配合,
(十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十三)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四)因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的过失,
(十五)一年内存在三次一般不良行为的;
(十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对上述第(五)项至第(十四)项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中,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对不良行为认定存在异议的,
作出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认定不良行为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八条
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
省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省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行业实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