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0-09-14】 【阅读次数:】
根据采购人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原本项目预算:10168678.86元,最高限价:10168678.86元。变更为:“预算:3389559.62元, 最高限价:3389559.62元”。
2、原服务期:3年。变更为:“服务期:1年”。
3、原综合评分表商务部分 企业荣誉
评审因素 |
计分因素 |
分值 |
计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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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分(F2) |
企业荣誉 |
20 |
1.投标人获得由省级精神文明组织颁发的“文明单位”“文明窗口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每个计 2 分,最多计 4 分。(提供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未提供的不计分)。 2.2016 年以来,投标人有获得市级及以上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物业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示范、标杆或榜样物业企业荣誉的,每个计 4 分,本项满分 8 分。(提供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未提供的不计分)。 3.投标人在管的场馆类或行政企事业单位物业项目被评为省级五星、示范或榜样荣誉的,每个计 4 分,本项满分 8 分。(提供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未提供的不计分)。 |
变更为:
评审因素 |
计分因素 |
分值 |
计分标准 |
|
商务部分(F2) |
企业荣誉 |
20 |
1.2016 年以来,投标人有获得市级及以上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物业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示范、标杆或榜样物业企业荣誉的,每个计 5 分,本项满分10分。(提供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未提供的不计分)。 2.投标人在管的场馆类或行政企事业单位物业项目被评为省级五星、示范或榜样荣誉的,每个计5分,本项满分10分。(提供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未提供的不计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