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8-08-28】 【作者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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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 | ||
投标文件递交 |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
补充文件(1)
各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中第(9)点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现修改为: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由各投标人自行在网上查询截图,并下载打印出来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3.2.1条投标报价中的“(3)折扣率上限值为70%,超过该折扣率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按废标处理。”
回复:1、项目投标报价的最高价为7折,高于7折的报价无效,按照废标处理。2、请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3.2.1条规定进行投标报价。
3:1、原文:企业类似业绩评分标准-招标代理类业绩(招标代理负责人-类似业绩)-总投资不少于30000万元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代理业绩。以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省内项目在湖南省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申报系统可查询)为准。
提问:(1)EPC项目投标报价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金额,另一类是优惠率,故既然需要对业绩规模评分,不应该仅仅只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应该以项目批复文件或委托协议或中标通知书为准,原文中该表述排斥了以优惠率报价(本项目亦是优惠率报价)的项目,属于歧视性条款;
回复:该问题不存在疑议。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条注释中已明确,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即可。
(2)湖南省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申报系统在省内并不是全域强制使用,省直管和长沙市的项目属于强制线上备案,但部分地市、县市仍采用传统的线下备案程序而非线上备案,原文中要求以线上备案为准是对部分地市项目业绩的歧视。
回复:湖南省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申报系统在湖南省范围内已经使用多年,大部分项目已经在本系统中有所录入且此条款的要求并不针对于哪一家投标单位而设定。
4、原文:企业综合实力评分标准-获奖情况-入选《湖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和第一批试点名单的通知》(湘建设函〔2017〕446号)试点名单企业得3分。(联合体有一方单位入选得1分,双方均为入选单位得3分。)
提问:湘建设函〔2017〕446号明确规定 “鼓励未纳入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名单的企业拓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原文与该文件规定严重违背。
综合以上问题,能同时满足“总投资不少于30000万元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代理业绩。以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省内项目在湖南省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申报系统可查询)为准”和“企业综合实力评分标准-获奖情况-入选《湖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和第一批试点名单的通知》(湘建设函〔2017〕446号)试点名单企业的”屈指可数,存在量身定做,排除潜在投标人的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各国招标投标法》的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情况”,请贵单位予以改正。
回复:
该条款属于加分条款,并非投标人资格要求,非试点企业可以参与项目投标,没有违背湘建设函〔2017〕446号的文件精神。
企业类似业绩规模要求是与此次招标的项目规模相匹配,不存在量身定做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5、(1)企业类似业绩是指:详见各评分标准,证明材料为评分标准中各项资料原件。企业类似业绩有效的时限为:近三年至今,要求提供多种证明材料的,以 / 时间为准,确定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是否有效。
现修改为:(1)企业类似业绩是指:详见各评分标准,证明材料为评分标准中各项资料原件。企业类似业绩有效的时限为:近三年至今,要求提供多种证明材料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确定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是否有效。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