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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五龙冲水库枢纽工程监理答疑补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通过收集各潜在投标人对湖南省花垣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五龙冲水库枢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疑问,经整理,现对招标文件做如下答疑与补充澄清:

 

1、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附表5投标人的资信业绩备注中第5条“企业类似工程施工监理业绩是指近5年内(自20151月起)完成过新建的混凝土坝水库且投资达8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验收鉴定书等证明材料)。”及第6条“人员类似工程施工监理经验是指近5年内(自20151月起)完成过新建的混凝土坝水库且投资达8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验收鉴定书等证明材料)。”中要求企业及人员类似工程施工监理业绩为近5年内完成过新建的混凝土坝坝水库且投资达8000万元及以上,而达到该要求且为全国及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监理单位只有一两家单位,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该项目的企业及人员类似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评分具有排斥其他的潜在投标人情况。

 

答:招标文件中关于“企业及人员类似工程施工监理业绩”是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而合理设定,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经全国及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核实,符合类似业绩要求达4家以上,且贵单位未提供相关依据证明资料,不予受理。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附表7其他因数第3条“企业水利项目获奖情况”中“每项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奖、大禹奖、省长质量奖(均指水利工程)(每项5分,最高20)”,获得该类奖项为全国及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监理单位只有一两家单位,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该项目的获奖情况评分具有排斥其他的潜在投标人情况。

 

答:依据《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第三章评标办法(评估法)附表7其他因素“企业水利项目获奖情况,注4、企业水利项目获奖、技术创新情况可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是否设立该项分值,不得另设上述奖项以外的其他奖项,奖项不能重复计算,且必须是单位获奖。”其中包含“每项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奖、大禹奖、省长质量奖(均指水利工程)”且属于合理范围内的业绩设定,招标人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评分办法,遵从择优原则,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按招标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