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0-04-22】 【作者 :】 【阅读次数:】
剩余: 0天 0小时 0分钟 0秒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
招标公告发布 | 2020-04-22 | 2020-05-19 |
投标文件递交 | 2020-04-27 | 2020-05-19 |
本项目各站点工程内容包括站场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消防水池以及站场渠化工程,总建筑面积14596.28m2。建筑物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设计使用合理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六度,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为二级。
2.2招标范围:各检查站建设1栋单体建筑、渠化工程及相应配套设施的施工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设计图纸,各站点工程量汇总表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建筑面积 |
建筑层数 |
备注 |
一 |
沪昆高速新晃站等15个省际高速公路公安检查站建设项目 |
m2 |
14596.28 |
|
|
标段一:长沙,株洲地区公安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 |
|||||
1 |
金鱼石站 |
m2 |
1427.92 |
4 |
中心站 |
2 |
张坊站 |
m2 |
864.62 |
3 |
普通站 |
3 |
洪口界站 |
m2 |
855.36 |
3 |
普通站 |
4 |
炎陵站 |
m2 |
864.62 |
3 |
普通站 |
5 |
高陇站 |
m2 |
864.62 |
3 |
普通站 |
标段二:常德,岳阳地区公安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 |
|||||
1 |
城头山站 |
m2 |
864.62 |
3 |
普通站 |
2 |
冬塔站 |
m2 |
864.62 |
3 |
普通站 |
3 |
华容北站 |
m2 |
864.62 |
3 |
普通站 |
4 |
道仁站 |
m2 |
864.62 |
3 |
普通站 |
标段三:永州,郴州地区公安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 |
|||||
1 |
枣木铺站 |
m2 |
1393.72 |
4 |
中心站 |
2 |
南风拗站 |
m2 |
864.62 |
3 |
普通站 |
3 |
热水站 |
m2 |
864.62 |
3 |
普通站 |
标段四:湘西,怀化地区公安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 |
|||||
1 |
新晃站 |
m2 |
1408.46 |
3 |
中心站 |
2 |
凤凰西站 |
m2 |
864.62 |
3 |
普通站 |
3 |
茶峒站 |
m2 |
864.62 |
3 |
普通站 |
2.3标段划分:4个标段;
标段一:长沙,株洲地区公安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为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境内,共5个站点,分别为:金鱼石站、张坊站、洪口界站、炎陵站、高陇站;
标段二:常德,岳阳地区公安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为湖南省常德市、岳阳市境内,共4个站点,分别为:城头山站、冬塔站、华容北站、道仁站;
标段三:永州,郴州地区公安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为湖南省永州市、郴州市境内,共3个站点,分别为:枣木铺站、南风坳站、热水站;
标段四:湘西,怀化地区公安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为湖南省湘西、怀化市境内,共3个站点,分别为:新晃站、凤凰西站、茶峒站;
2.4施工周期:本项目计划总工期6个月,其中本次招标工程计划工期为:6个月(180天)。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以上(含壹级)资质;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以上(含壹级)资质。近5年内,具有1个满足以下条件的类似施工业绩:在1个合同中完成建筑面积不少于68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或“湖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网址:http:\\218.76.40.80:9000\ hnxyfw\)”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近5年内曾担任过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职务。
拟派的项目总工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近5年内曾担任过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或项目副总工职务。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每个投标人在本次招标中对1个标段投标,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AA级的投标人,可在本次招标中给予增加1个标段投标的奖励,奖励后的可投标段数不得超过本次招标工程类别的标段总数(投标人应在投标函中作出优先中标标段的承诺)。每个投标人允许中1个标。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年度发布的信用等级。
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①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②、管理③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6 招标人不接受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D级、连续两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C级、连续三年(最近第三年~最近第一年)评为B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投标。
3.7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1根据规定,本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218.76.40.80:8000/gljs)中注册、完善、公开本单位信息(新用户注册请联系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并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流程参见网址:http://www.hunca.com.cn/xmzq/ggzy/ggzyfscg/)。投标人在办理CA数字证书时,自行填写利益相关企业,由电子招投标系统根据投标人填写的利益相关企业情况,在网上报名时自动提醒利益相关企业已报名(如利益相关企业报名数超过可投标段数的,自动禁止报名购买招标文件)。
4.2办理完成CA数字认证后,请于2020年4月22日0:00至2020年4月28日 24:00时(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222.240.80.75/tpbidder),选择所投标段(1个标段)进行报名后下载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具备多个标段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在其可投标标段资格数范围内一次性购买),完成报名。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报名、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
4.3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未按规定从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拒收其投标。
4.4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详见招标文件 ,图纸每套售价详见招标文件。
4.5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招标文件附件为准,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
5.1 招标人将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机密的投标文件(U盘形式)。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5月19日9:00,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日8时30分至9时00分,将不加密的投标文件(U盘形式):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和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及投标保函原件和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如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后,递交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29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开标室请见一楼电子显示屏)交招标人签收。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4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标段一:长沙,株洲地区公安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22万元;
标段二:常德,岳阳地区公安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15万元;
标段三:永州,郴州地区公安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15万元;
标段四:湘西,怀化地区公安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15万元;
(1)投标人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转账、电汇、网银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划到以下指定投标保证金专用账号上(以到账时间为准):
户 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湘府路支行
账 号:
标段一:长沙,株洲地区公安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607020493;
标段二:常德,岳阳地区公安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607020518;
标段三:永州,郴州地区公安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607020443;
标段四:湘西,怀化地区公安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607020526;
(2)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与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招标人。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不采用随机分配标段)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网(http://www.hnjt.gov.cn/)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hnsggzy.com/)上发布。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件2:评标办法
招标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
地址:长沙经济开发区申湘路与时中路交汇处
联系人:林主任
电话:0731-84068102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67号东成大厦2105(湖南分公司)
联系人:曾满文
电话:0731-84123838
监督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长沙市湘府西路199号
电 话:0731-88770091
传 真:0731-88770091
邮政编码:410004
2019年4月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以上(含壹级)资质; 4.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以上(含壹级)资质。 5.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或“湖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网址:http:\\218.76.40.80:9000\ hnxyfw\)”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
1、2018年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2、2018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3、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 4、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类别 |
业绩要求 |
房建工程施工 |
近5年内,具有1个满足以下条件的类似施工业绩:在1个合同中完成建筑面积不少于68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
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D级; 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连续两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C级; 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连续三年(最近第三年~最近第一年)评为B级及以下信用等级。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岗要求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近5年内曾担任过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职务。 |
|||
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近5年内曾担任过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或项目副总工职务。 |
附件2: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1年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随机摇号确定排序。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环保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环保目标、参与投标的工程类别;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 a.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等); c.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6)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 a.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等); c.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7)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8)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9)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10)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11)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2)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3)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4)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5)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6)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2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23)纸质投标文件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24)纸质投标文件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参与投标的工程类别、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6)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7)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8)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9)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0)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1)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6项要求 (12)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6项要求 (13)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14)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15)纸质投标文件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6)纸质投标文件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9)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0)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1)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2)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3)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4)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5)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1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1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20)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
2.2.1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40.0 分 主要人员:25.0 分 技术能力:10 分 履约信誉:15 分 业绩:10 分 |
|
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计算公式: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
|
3.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投标人数量取值为a。当3≤a≤6时,该数量为投标人数量;当6<a≤12时,该数量为a/2+3,四舍五入取整,当a>12时,该数量取10 名通过详细评审。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2(1) |
施工组织设计 |
40.0分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5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4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
项目重点、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
5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4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
|||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5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4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
|||
工期保证措施 |
5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4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
|||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
5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4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
|||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施工后期的场地恢复措施 |
5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4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
|||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及保证措施 |
5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4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
|||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支付保障措施 |
5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4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5分。 |
|||
2.2.2(2) |
主要人员 |
25.0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15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得 10 分; 每增加一条项目经理资格最低条件业绩要求的加 5分,本项最多加 5 分。 |
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
10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得 5 分;每增加一条项目总工资格最低条件业绩要求的,加 5 分,本项最多加 5 分。 |
2.2.2(3) |
其他因素 |
技术能力 |
10分 |
投标人近10年获得与本次招标项目主体工程专业领域相对应的施工有关的下列奖项;或具有与本次招标项目主体工程专业领域相对应的施工有关的下列资历,对应按如下类别计分: 1.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的,每项加 6 分,最多加6分 2.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 2 分,最多加2分 3.主编或参编过国家标准、行业(指部级)或地方(指省级)标准的,每项加 1 分,最多加1分 4.获得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加 1 分,最多加1分 注: 1.本项累计加分为10 分,同一工程项目不重复加分,仅按较高分计1次加分。 2.各项加分权重比例为:国家级或省级科学技术奖项为技术能力总分(下同)的60%(省级科学技术奖项加分比例不得超过技术能力总分的30%);国家级工法为20%;主编或参编过国家、行业(指部级)或地方(指省级)标准为10%;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10%。 3.加分项设置不得高于两档。 4.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类别为: 房建工程。上述工程类别应当与本项目所属工程类别相对应,具体分为:土建工程(路基、桥隧)、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等。 |
履约信誉 |
15分 |
1. 信用评价(3分): 年度 信用等级 最近第一年/分 最近第二年/分 最近第三年/分 AA 0.5a 0.3a 0.2a A 0.7*0.5a 0.7*0.3a 0.7*0.2a B 0 C 0 注: (1)信用评价分取值为a。 (2)信用等级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企业信用加分分值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近三年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权值分配,企业近三年均无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的,按交通运输部近三年发布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权值分配(其中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的企业,按照A级计算当年信用评价得分),当年在湖南省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无信用评价等级的,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上一年度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评分(其中上一年度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的企业,按照A级计算当年信用评价得分);上一年度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也没有信用等级结果的,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0分计。 2.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及投标人须知第1.4.4 项的规定,得 12 分 3.其他履约信誉,得0分 |
||
业绩 |
10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8 分; 2.增加第1项 不低于业绩最低要求的房建工程 业绩加 1 分,增加第2项不低于业绩最低要求的房建工程的业绩加 1 分,最多加2 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5.2项修改为: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其评标价低于理论成本价时,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理论成本价的确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1目规定计算。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1]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g.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IP地址相同且无法合理说明的;
h.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且无法合理说明的;
i.电子投标文件硬件信息相同且无法合理说明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