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9-01-30】 【作者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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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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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 | ||
投标文件递交 |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衡阳管理处高速公路2019-2021年度车辆救援服务第三标段重新招标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委托人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自筹,招标人为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衡阳管理处。现对湖南省衡阳高速公路2019-2021年度(第3标段)车辆救援服务第三标段进行公开重新招标,资格后审,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衡阳管理处隶属于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负责管理衡阳辖区范围内高速公路。本次招标服务里程(含连接线)共计149.137公里。
2.2 招标范围: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辖区内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以及集团公司投资经营路段提供车辆救援服务。具体为:对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进行排障、吊装、拖行,包括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运、清理现场和对伤亡人员进行转运等,并按照审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对有路产损失由交警拖送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免收停车费用。
本次招标共1个标段,标段划分见下表:
标段 |
路段 |
里程(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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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线 (公里) |
连接线 (公里) |
小计 (公里) |
合计 (公里) |
站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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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标段
|
G72衡炎高速衡阳段(K721+93M---K769+80M) 衡大高速(K0+172M---K25+63M) |
72.3 |
12.145 |
84.53 |
149.137 |
1个 |
S51南岳高速、 S78南岳东延线(K0+0M---K37+318M)(K0+0M---K27+16M) |
64.397 |
0.21 |
64.607 |
1个 |
2.3总服务期及要求:
总服务期为2年6个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服务合同一年一签,视服务质量续签)。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涵盖车辆救援服务等相关内容),具有最近3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3年)为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的救援站至少1个,救援站总服务里程不少于50公里的业绩,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单位负责人[1]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2]、管理关系[3]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企业),不得同时投同一标段,否则其所有投标均被否决。
3.4 招标人不接受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列为暂停投标资格或正处于被责令“限期整改”期内或被停止承接项目的投标人报名。
3.5 招标人不接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投标人报名。
3.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7 最近3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3年)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暂停或者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救援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3.8 招标人不接受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衡阳管理处高速公路2019-2021年度车辆救援服务招标第一、第二标段中标人报名。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详见附件2评标办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 年 1 月 31 日至 2019年 2 月 11 日(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 时 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一环西路77号衡阳高速公路管理处113室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办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购买招标文件。投多个标段的投标人必须分别购买相应套数的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400元,一律现金支付,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6.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9 年 2 月 21 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30分至10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29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详见当天电子显示屏)交招标人签收。
6.3 逾期送达、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采用邮寄等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开标仪式, 投标人应派其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请携带本人身份证,若授权代理人出席,还需授权委托书)。
6.4 投标人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以转账、电汇、网银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划到以下保证金专用账户:
帐户名称: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九峰支行
第三标段 账 号:84318999910100031004185
投标保证金金额:
第三标:人民币 贰万 元整。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与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交招标人。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湖南省高速公路网(www.hngs.net)上发布。
8.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件2:评标办法
9.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衡阳管理处
地 址:衡阳市石鼓区一环西路77号
邮 编:423000
电 话: 0734-2885501
联系人:周菲宜
2019年 1 月 30 日
附件1 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表 1 资质最低要求
服务企业资质要求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涵盖车辆救援服务等相关内容),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
注: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处附相关证明材料。
表 2 车辆救援服务站最低要求
车辆救援服务站要求 |
1、最近3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3年)为高速公路提供车辆救援服务占地面积不少于10亩的的基地至少1个,服务高速公路里程不少于50公里; 2、至少具有2T以上小型拖车1台、30T(含)以上中型拖车1台、50T(含)以上汽车吊1台、5T(含)以上平板运输车1台。 |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处附相关证明材料。
2.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表 3 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情形之一。
|
注:
1.投标人须知第1.4.3项中第(9)、(10)项以最近3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3年)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本次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为准。
2.投标文件“投标人的信誉情况”应附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附件2 评标办法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衡阳管理处2019-2021年度(第3标段)车辆救援服务招标评标办法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当综合得分相同时,以商务评审得分较高者优先;当综合评分、商务评审得分都相同时,随机摇号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的原件和银行查询授权书的原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单独递交给招标人查验,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有效的符合要求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有效的附
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服务目标满
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资质满足资格审查最低条件要求(招标公告附件1表1);
(2)救援站满足资格审查最低条件要求(招标公告附件1表2);
(3)信誉满足资格审查最低条件要求(招标公告附件1表3);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 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 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 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商务文件分别评审打分,满分100
分。技术评审、商务评审得分均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每一大项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技术评审最高得分20分,商务评审最高得分80分。
2.2.1评分计分权值
序号 |
项 目 |
权值的取值 |
1 |
技术部分 |
20 |
2 |
商务部分 |
80 |
2.2.2综合评分表
类别 |
计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技术部分 |
服务方案和成果 |
20 |
优,计20分; 较好,计16-20分; 一般,计12-16分; 不满足要求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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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分 |
业绩 |
4 |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基本分2.4分。 近三年来每增加1个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外包项目业绩的,计0.4分,加满1.6分为止。(提供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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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 |
16 |
投标人按湖南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规划现已设置车辆救援服务基地,基地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场地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以国土使用证或租赁合同上的时间为准)自建或租赁形式。 有1个基地的计9.6分;每增加1个符合要求的基地的加1.6分;加满16分为止。 注:按国土使用证或租赁合同(协议)得分。未提交国土使用证或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的不予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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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车辆 |
16 |
投标人现有救援车辆(证照齐全有效、车况良好): 每个救援服务站必须具备1台2T(含)以上小型拖车,属租赁设备的计1.2分/台,属自有设备的计2分/台,计满4分为止; 每个救援服务站必须具备1台5T(含)以上平板运输车,属租赁设备的计1.2分/台,属自有设备的计2分/台,计满4分为止; 每个救援服务站必须具备1台30T(含)以上中型拖车,属租赁设备的计1.2分/台,属自有设备的计2分/台,计满4分为止; 每个救援服务站必须具备1台50T(含)以上汽车吊,属租赁设备的计1.2分/台,属自有设备的计2分/台,计满4分为止。 注:属租赁设备的,投标人凭租赁合同(协议)计分;属自有设备的,投标人凭购车凭证(票据)或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计分。未提交租赁合同(协议)或购车凭证(票据)或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的不予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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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
14 |
投标人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指持有A2以上驾驶执照的驾驶员、汽车维修工以及吊车操作员)分档计分: 12人计8.4分; 每增加1人,加0.2分,加满5.6分为止。 注: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人提供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投标人为其购买的2018年7-12月社保凭证(最近半年)及劳动合同计分,否则不予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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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分 |
财务状况 |
4 |
2017年度资产负债率(B) (2分) |
计算公式: 年末负债总额
年末资产总额
B<50%:得2分; 50%≤B<60%:得1.8分; 60%≤B<70%:得1.6分; B≥70%:得1.2分。 |
2017年度净资产收益率(C) (2分) |
净利润 ×100%=C 1/2(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 C>10%:得2分; 5%<C≤10%:得1.8分; 0<C≤5%: 得1.6分; C≤0: 得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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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2 |
投标人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得2分。 注:此项以提交的营业执照数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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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及评价 |
10 |
投标人近三年来无有效举报投诉、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媒体负面报道的,计6分。(以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公文文书为准,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应附上述单位之一出具的证明材料。) 近三年来投标人获国家级表彰的1次计2分,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表彰的1次计1.5分,获得市州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表彰的1次计1分,加满4分为止。(提供表彰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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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经验 |
14 |
投标人从事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计8.4分;1年(含)以上2年以内的计9.5分;2年(含)以上3年以内的计11分;3年(含)以上4年以内的计13分;4年(含)以上的计14分。 注:投标人凭所在服务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计分。未提交证明材料的本项计0分。 |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
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
3.3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3.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5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9.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9.3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6评标结果
3.6.1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每个合同段推荐1-3名中标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当综合得分相同时,以商务评审得分较高者优先;当综合评分、商务评审得分都相同时,随机摇号确定排序。
3.6.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7 重新招标
3.7.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规定重新报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1]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招标文件中所列“单位负责人”均作本条解释)
[2] 控股,是指出资额(持股)占股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3] 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