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8-11-08】 【作者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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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
招标公告发布 | ||
投标文件递交 |
1.招标条件
湖南省平江(湘赣界)至伍市、伍市至益阳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平益高速”)项目已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湘发改基础〔2018〕196号、湘发改基础〔2018〕197号文件批准。投资人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开招投标确定的由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项目法人单位为上述联合体组建的湖南省平益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业主为上述联合体组建的湖南省平益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项目法人自筹25%和国内银行贷款75%,招标人为湖南省平益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初步设计文件已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以湘交批〔2018〕136号、湘交批〔2018〕148号文件批准,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试验检测服务进行公开招标。诚邀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1项目概况
平江(湘赣界)至伍市高速公路:起于平江县石牛寨,接江西省已建的修水至平江(湘赣界)高速公路,止于平江县伍市,与已建的北京至港澳高速公路相接,并顺接拟建的伍市至益阳高速公路,全长93.537公里。全线共设置龙门、长寿、加义、三市、平江南(枢纽)、平江西、翁江、浯口、伍市(枢纽)9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龙门连接线2.77公里,长寿连接线7.368公里,加义连接线5.557公里,浯口连接线3.225公里。全线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连接线均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除长寿连接线互通至长寿镇段路基宽度12米外,其余路段路基宽度10米。
伍市至益阳高速公路:起于平江县伍市镇,与已建的北京至港澳高速公路相接,并顺接拟建的平江(湘赣界)至伍市高速公路,止于赫山区笔架山乡,接在建的长沙至益阳高速公路扩容工程,全长83.416公里。全线设置伍市(枢纽,一期工程)、汨罗东、汨罗南、六塘(枢纽)、湘阴北、南阳、西林(工可为新泉寺)、凤凰湖、笔架山(枢纽,二期工程)9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汨罗连接线2.544公里,南湖洲连接线6.785公里,兰溪连接线2.318公里。全线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连接线均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2米。
2.2本次试验检测服务招标范围为项目全线范围内临时工程、路基工程(含管理、养护、服务设施的场坪土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绿化环保工程、沿线附属设施及其他工程(不含机电工程、房建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试验检测服务,配合发包人交、竣工验收以及代表发包人对本合同工程进行试验检测并对承包人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管理。
2.3本项目计划施工工期
平江(湘赣界)至伍市高速公路:暂定63个月,其中:施工准备阶段试验检测服务期3个月,施工阶段36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24个月。
伍市至益阳高速公路:暂定63个月,其中:施工准备阶段试验检测服务期3个月,施工阶段36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24个月。如施工工期进行了调整,试验检测工期也相应进行调整。
标段划分见下表:
标段名称 |
高速公路 |
起讫桩号 |
路线长度(Km) |
概算建安费(亿元) |
对应工程内容 |
JC1 合同段 |
平江(湘赣界)至伍市高速公路 |
K0+000-K58+220 ( 含龙门、长寿、加义连接线) |
57.431 |
46.29 |
本路段临时工程、路基工程(含管理、养护、服务设施的场坪土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绿化环保工程、沿线附属设施及其他工程(不含机电工程、房建工程)等工程的实施,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的试验检测工作。 |
JC2 合同段 |
K58+220-K94+058 (含浯口连接线) |
35.576 |
32.83 |
||
JC3 合同段 |
伍市至益阳高速公路 |
K94+085-K133+905.486 (含汨罗连接线) |
39.843 |
25.49 |
本路段临时工程、路基工程(含管理、养护、服务设施的场坪土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绿化环保工程、沿线附属设施及其他工程(不含机电工程、房建工程)等工程的实施,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的试验检测工作。 |
JC4 合同段 |
K133+905.486-K155+638 (含南湖洲连接线) |
21.007 |
33.62 |
||
JC5 合同段 |
K155+638-K178+436.293 (含兰溪连接线) |
22.798 |
22.12 |
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公路工程综合甲级和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的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下属的非独立法人检测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视为该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如中标,应以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具有省级及其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且附表中含有相关参数。并在人员、试验检测能力、办公、交通、生活设施、财务、诉讼和履约等方面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具体资格审查条件见附件1。
3.3每个投标人均可对5个标段进行投标,连续五年(2013~2017年)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被评为AA级信用等级的投标人允许中4个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中标次序的承诺);连续三年(2015~2017年)被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评为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的投标人允许中2个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中标次序的承诺);不接受近五年(2013~2017年)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信用等级为B的投标人。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企业),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提出投标申请,否则其所有投标均将被否决。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6招标人不接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投标人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6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北京时间,下同)到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号办公楼210室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000元,一律现金支付,逾期不售,售后不退。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购买相应标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标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携带以下资料证书原件及清晰彩色影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3)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4)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近6个月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类似项目业绩(必须提供合同协议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7)满足招标公告《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详见附件2:评标办法。
6.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10时00分,请在该截止日期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递交至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万家丽南路2段29号)。
6.2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采用邮寄等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3投标保证金
6.3.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每标段人民币贰万元。
6.3.2投标人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以转账、电汇、网银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划到以下保证金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九峰支行
账 号:
JC1合同段:84318999910100031002274
JC2合同段:84318999910100031002275
JC3合同段:84318999910100031002276
JC4合同段:84318999910100031002277
JC5合同段:84318999910100031002278
6.3.3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详见投标人须知3.4.1)。
6.3.4投标人需按所投标段分别缴纳投标保证金。
7.1在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招标人将及时通知投标人第二信封(财务建议书)开标时间。
7.2 招标人将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财务建议书)开标。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www.bidding.hunan.gov.cn)、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网(www.hnjt.gov.cn)上发布。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件2:评标办法
附件3:项目概况
招标人:湖南省平益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
邮编:414000
联系人:廖部长
电话:13574804700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5栋14楼
邮编:410004
联系人:陈先生、龙先生、罗女士
电话:0731-84215518
传真:0731-84215518
电子邮件:lytbusiness@126.com
开户账号: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雨花亭支行
账号:7319 0430 9810 688
监督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长沙市湘府西路199号
电 话:0731-88770095(基本建设处)
传 真:0731-88770094(基本建设处)
邮 编:410004
日 期:2018年11月2日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1-1 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等级要求 |
JC1~JC5标段: 1、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有省级及其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且附表中含有相关参数; 3、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资质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
注:
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应附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计量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独立法人单位下属的非独立法人检测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视为该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如中标,应以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签订合同)。
1-2 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要求 |
JC1~JC3 |
近5年完成过: 1个40公里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中心试验室筹建并承担其试验检测技术服务工作。 |
JC4~JC5 |
近5年完成过: 1个25公里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中心试验室筹建并承担其试验检测技术服务工作。 |
注:
1.“完成过”指工程完工并交工验收,业主评定合格。
如所填报业绩为投标人业绩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及发包人证明材料(应能反映完工时间、承担的检测工作内容)的复印件。
试验检测服务业绩应为实际承担的试验检测服务业绩,试验检测服务业绩指承担建设期土建主体工程的中心试验室或驻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仅承担路面、附属区房建或其它专项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业绩不予认定。
2.本文提到的交工验收是指项目交工验收或未交工一次性竣工验收。
3.业绩计算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或验收文件复印件中注明的完成时间为准。
4.若投标人提供国外业绩,则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所属省级商务厅(局)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中国驻项目所在国大使馆具有相应职责的部门报备登记的有关业绩证明材料。
1-3 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标段 |
职位 |
职称 |
资格要求 |
工作经验要求 |
人员数量(人) |
JC1~JC5 |
项目负责人 |
中级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 |
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或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单位岗位登记。 |
近5年至少担任过1个高速公路项目中心试验室主任或试验室副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职务。 |
1 |
注:
1.投标人必须提供《拟委任的主要试验检测人员资历表》,以上人员需附上有效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和近6个月社保证明的彩色影印件,并应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其担任类似项目职务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彩色影印件。以上人员均应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上进行本单位的岗位登记,并不得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未被取消资格,且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从业承诺履约状况很差”或“从业承诺履约状况较差”或伪造证书上岗。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有证件均应采用清晰彩色影印件。
2.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不得超过55周岁(按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计算年龄)。
3.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工程、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公路桥梁与隧道等专业职称。
4.投标人必须按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进场。
5.投标文件中只需填报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采用承诺制,合同签订后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其他人员的证件资料。
6.若投标人只填报一个项目负责人,则只允许中一个标段;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标段的项目负责人,若投标人想中多个标段,则须提交多个不同标段的项目负责人。
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获取时现场签章关于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的《工程建设承诺函》。
1-4 其他要求(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序号 |
试验、检测项目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1 |
土工 |
烘箱(中型) |
101-3A |
台 |
1 |
2 |
液塑限联合测定仪 |
LP-100DФ液量 |
台 |
1 |
|
3 |
重型击实仪 |
JZ-2D |
台 |
2 |
|
4 |
电动脱模机 |
YDT-20 |
台 |
1 |
|
5 |
膨胀量测定装置(CBR实验) |
LC-P |
套 |
1 |
|
6 |
测力环 |
7.5KN |
个 |
1 |
|
7 |
测力环 |
30KN |
个 |
1 |
|
8 |
电子天平 |
100kg(5g) |
台 |
2 |
|
9 |
电子天平 |
JS30-1(30kg/1g) |
台 |
2 |
|
10 |
电子天平 |
JA5001(5kg/0.1g) |
台 |
2 |
|
11 |
电子天平 |
JY2002(2kg/0.01g) |
台 |
2 |
|
12 |
电子天平 |
JA2003(200g/0.001g) |
台 |
1 |
|
13 |
1000g电子天平(0.01g可充电) |
JY1002(1kg/0.01g) |
台 |
2 |
|
14 |
分析天平 |
JA2004(200g/0.0001g) |
台 |
1 |
|
15 |
摇筛机 |
ZBSX-92A |
台 |
1 |
|
16 |
土壤筛 |
Ф300 |
套 |
1 |
|
17 |
百分表 |
(0-10)mm |
个 |
23 |
|
18 |
千分表 |
0-1 |
个 |
2 |
|
19 |
路面强度仪 |
SG-100D |
台 |
1 |
|
20 |
无侧限试筒 |
Φ150 |
个 |
26 |
|
21 |
击实试筒 |
Φ150 |
个 |
20 |
|
22 |
铝盒 |
Φ70*50 |
个 |
100 |
|
23 |
水泥 |
净浆稠度仪 |
|
台 |
1 |
24 |
雷氏夹测定仪 |
LD-50 |
台 |
1 |
|
25 |
雷氏夹 |
|
个 |
8 |
|
26 |
扇形塞尺 |
0.01-0.1 |
把 |
1 |
|
27 |
低温恒温槽 |
DWCX-0506 |
台 |
1 |
|
28 |
李氏比重瓶 |
250ml |
个 |
2 |
|
29 |
标准养护箱 |
SHBY-40B |
台 |
1 |
|
30 |
水泥沸煮箱 |
FZ-31 |
台 |
1 |
|
31 |
30T水泥抗折抗压一体机(带电脑) |
YAW-300D |
台 |
1 |
|
32 |
水泥细度负压筛析仪 |
FSY-150 |
台 |
1 |
|
33 |
水泥比表面积仪(全自动) |
FBT-5 |
台 |
1 |
|
34 |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 |
NLD-3 |
台 |
1 |
|
35 |
水泥胶砂试模 |
40*40*160mm |
组 |
10 |
|
36 |
水泥胶砂搅拌机 |
JJ-5 |
台 |
1 |
|
37 |
水泥胶砂振实台 |
ZT-96 |
台 |
1 |
|
38 |
水泥净浆搅拌机 |
NJ-160A |
台 |
1 |
|
39 |
水泥混凝土 |
2000KN压力机(带电脑) |
CXAW-2000 |
台 |
1 |
40 |
砂浆稠度仪 |
SZ-145 |
台 |
1 |
|
41 |
砂浆搅拌机 |
SJD15 |
台 |
1 |
|
42 |
砼含气量测定仪 |
GQC-Ⅰ |
台 |
1 |
|
43 |
砼塌落度筒 |
|
套 |
2 |
|
44 |
砼拌合机 |
60L |
台 |
1 |
|
45 |
砼振动台 |
1m*1m |
台 |
1 |
|
46 |
砼贯入阻力仪 |
SGO-1200 |
台 |
1 |
|
47 |
水泥浆泌水率膨胀率测定仪 |
|
台 |
1 |
|
48 |
砂浆分层度仪 |
|
台 |
1 |
|
49 |
水泥砼标养室自控仪 |
BYS-60(标养室面积≧40㎡) |
台 |
1 |
|
50 |
砼抗渗仪(隧道) |
HP-4.0 |
台 |
1 |
|
51 |
砂浆试模 |
70.7*70.7*70.7mm |
个 |
6 |
|
52 |
砼弹性模量试模 |
150*150*300mm |
个 |
6 |
|
53 |
砼抗渗试模 |
175*185*150mm |
个 |
6 |
|
54 |
砼抗压试模 |
150*150*150mm |
个 |
30 |
|
55 |
砼抗折试模 |
150*150*550mm |
个 |
6 |
|
56 |
空气压缩机 |
3KW |
台 |
1 |
|
57 |
泥浆三件套 |
NB-1、1006 |
套 |
1 |
|
58 |
集料 |
砂石标准筛 |
Ф300mm |
套 |
2 |
59 |
烘箱(中型) |
101-3A |
台 |
1 |
|
60 |
砂当量试验仪 |
YL-2B |
台 |
1 |
|
61 |
压碎值测定仪 |
|
台 |
1 |
|
62 |
洛杉矶磨耗机 |
DM-Ⅱ |
台 |
1 |
|
63 |
游标万能角度尺 |
0-320度 |
把 |
1 |
|
64 |
摇筛机 |
ZBSX-92A |
台 |
1 |
|
65 |
针片状规准仪 |
|
台 |
1 |
|
66 |
游标卡尺 |
300mm |
把 |
2 |
|
67 |
游标卡尺 |
150mm |
把 |
2 |
|
68 |
浸水天平 |
JY5001Z静水 |
台 |
1 |
|
69 |
容量瓶 |
500ml |
台 |
2 |
|
70 |
砂相对密度仪 |
JDM-1 |
台 |
1 |
|
71 |
全自动切石机(隧道) |
SCQ-1 |
台 |
1 |
|
72 |
双端面磨石机(隧道) |
SCM-200 |
台 |
1 |
|
73 |
容积升 |
1-50L |
套 |
1 |
|
74 |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 |
无侧限试模 |
Ф150*150mm |
组 |
9 |
75 |
无侧限抗压强度仪(路面强度仪) |
SG-100D |
台 |
1 |
|
76 |
液压脱模机 |
YDT-20 |
台 |
1 |
|
77 |
振动压实成型仪 |
ZY-4 |
套 |
1 |
|
78 |
箱式电阻炉 |
0-1200℃ |
台 |
1 |
|
79 |
水泥剂量滴定设备 |
EDTA |
套 |
1 |
|
80 |
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 |
马歇尔击实仪 |
MDJ-ⅡA |
台 |
1 |
81 |
沥青针入度循环水浴 |
DWCX-0506 |
台 |
1 |
|
82 |
马歇尔稳定度试验仪 |
LWD-3A/彩显、附打印 |
台 |
1 |
|
83 |
沥青混合料搅拌机 |
BH-20(≧20L) |
台 |
1 |
|
84 |
沥青离心抽提仪 |
DLC-5(3.0) |
台 |
1 |
|
85 |
恒温水浴 |
600型 |
台 |
1 |
|
86 |
冰柜 |
|
台 |
1 |
|
87 |
沥青薄膜旋转烘箱 |
85 |
台 |
1 |
|
88 |
沥青密度比重瓶 |
20ml |
个 |
2 |
|
89 |
精密温度计 |
50-100℃ |
个 |
2 |
|
90 |
精密温度计 |
0-50℃ |
个 |
2 |
|
91 |
红外线测温仪 |
0-250℃ |
支 |
2 |
|
92 |
插入式温度测定仪 |
0-250℃ |
支 |
2 |
|
93 |
最大理论密度仪 |
HDXM-21 |
台 |
1 |
|
94 |
沥青针入度仪 |
SZR-5 |
台 |
1 |
|
95 |
沥青延度仪 |
LYY-7D(1.5) |
台 |
1 |
|
96 |
沥青软化点仪 |
SYD-2806E |
台 |
1 |
|
97 |
沥青粘度仪 |
SYD-0621A |
台 |
1 |
|
98 |
沥青闪点仪 |
SYD-3536 |
台 |
1 |
|
99 |
电动脱模机 |
YDT-20 |
台 |
1 |
|
100 |
车辙仪 |
LHC-2 |
台 |
1 |
|
101 |
轮碾成型仪 |
LLC-2 |
台 |
1 |
|
102 |
烘箱(中型) |
101-3A |
台 |
2 |
|
103 |
浸水天平 |
3kg(0.1g) |
台 |
1 |
|
104 |
燃烧式沥青含量测定仪 |
LHRS-6 |
台 |
1 |
|
105 |
钢材试验 |
电动钢筋标距仪 |
BJ5-10 |
台 |
1 |
106 |
微机控制电液万能材料试验机 |
CXWEW-1000B |
台 |
1 |
|
107 |
冷弯冲头、冷弯夹头 |
|
套 |
1 |
|
108 |
微机控制电液万能材料试验机 |
CXWEW-300B |
台 |
1 |
|
109 |
常规检测及现场检测仪器 |
弯沉仪 |
5.4m |
套 |
1 |
110 |
自动连续式平整度仪 |
LXBP-5A |
台 |
1 |
|
111 |
构造深度仪 |
|
台 |
1 |
|
112 |
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 |
BM-2 |
台 |
1 |
|
113 |
路面渗水系数测定仪 |
HHDS-Ⅱ |
台 |
1 |
|
114 |
荷兰触探仪 |
|
套 |
1 |
|
115 |
轻型触探仪 |
|
套 |
1 |
|
116 |
取芯机 |
HZ-15 |
台 |
1 |
|
117 |
常规检测及现场检测仪器 |
数显回弹仪 |
ZC3-E |
台 |
1 |
118 |
砼回弹仪 |
ZC3-A |
台 |
4 |
|
119 |
标准回弹钢钻 |
|
台 |
1 |
|
120 |
钢筋保护层厚度测定仪 |
BJDW-1 |
台 |
1 |
|
121 |
回弹碳化深度检测仪 |
HT-1 |
台 |
4 |
|
122 |
百分表 |
0-10mm |
个 |
2 |
|
123 |
钢卷尺 |
50m |
m |
1 |
|
124 |
钢卷尺 |
5m |
m |
5 |
|
125 |
钢卷尺 |
30cm |
把 |
2 |
|
126 |
钢卷尺 |
50cm |
把 |
2 |
|
127 |
坡度尺 |
|
把 |
1 |
|
128 |
电子秒表 |
|
个 |
1 |
|
129 |
2m直尺 |
|
把 |
1 |
|
130 |
3m直尺 |
|
把 |
1 |
|
131 |
万能角度尺 |
0-320度 |
把 |
1 |
|
132 |
灌砂筒 |
200mm |
套 |
4 |
|
133 |
灌砂筒 |
150mm |
套 |
4 |
|
134 |
玻璃器皿 |
|
套 |
1 |
|
135 |
玻璃水银温度计 |
100/200/300℃ |
支 |
6 |
|
136 |
竹节温度计 |
300℃ |
支 |
6 |
|
137 |
干湿温度计 |
|
支 |
10 |
|
138 |
泥浆三套件 |
|
套 |
1 |
1-5 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要 求 |
JC1~JC5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检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6.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7.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8.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企业),同时对同一标段提出投标申请;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标; 11.信用评价被交通运输部或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D级信用的投标人; 1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注:1.第5、6、7项以近3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3年)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本次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为准。
附件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以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以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公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随机摇号确定排序。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技术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c.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一致。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转账、电汇、网银方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的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递交给招标人查验,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2)投标人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一致。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企业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资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35分 主要人员:25分 业绩:10分 信誉:10分 企业综合实力:10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投标价:1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对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为有效报价。评标基准价等于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和投标限价的平均值。(如果参与该算术平均值计算的评标价大于等于5家时,则计算该算术平均值时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计算公式: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限价)/2。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两 位小数 |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技术建议书 |
35分 |
工作方案 |
6分 |
①有试验检测工作方案设计,得3.6分; ②试验检测工作方案设计及总体思路比较清晰,得3.6-4.8分; ③试验检测工作方案设计及总体思路非常清晰,得4.8-6分。 |
|||||||||||||||||||
试验检测内容、方法及对策措施 |
7分 |
①检测方案基本适合本项目,针对性一般,对策基本可行,得4.2分; ②检测方案适合本项目,针对性较好,对策一般可行,得4.2-5.6分; ③检测方案充分适合本项目,针对性很好,对策有效可行,得5.6-7分。 |
||||||||||||||||||||||
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仪器设备安排 |
7分 |
①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进场时间安排基本明确、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设置基本合理,得4.2分; ②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进场时间安排比较明确、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设置比较合理,得4.2-5.6分; ③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进场时间安排很明确、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设置很合理,得5.6-7分。 |
||||||||||||||||||||||
工作进度计划 |
6分 |
①工作内容、方案及进度计划基本明确、基本合理,得3.6分; ②工作内容、方案及进度计划明确、较合理,得3.6-4.8分; ③工作内容、方案及进度计划很明确、完善、合理,得4.8-6分。 |
||||||||||||||||||||||
重难点分析 |
9分 |
①对本项目管理、试验检测的重点、难点分析基本合理,得5.4分; ②对本项目管理、试验检测的重点、难点分析较合理,得5.4-7.2分; ③对本项目管理、试验检测的重点、难点分析很周全、合理,得7.2-9分。 |
||||||||||||||||||||||
2.2.4(2) |
主要人员 |
25分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25分 |
资质达到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的,计基本分19分。 近5年,每增加一个高速公路项目的中心试验室筹建并承担其试验检测技术服务工作业绩的试验室主任或试验室副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业绩的加3分,最多加6分。 |
|||||||||||||||||||
2.2.4(3) |
评标价 |
10分 |
投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E2。 E1是投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 E2是投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1。 评标价最低得分为 0分。 |
|||||||||||||||||||||
2.2.4(4) |
业绩 |
10分 |
满足业绩最低要求的,计基本分6分; 近5年,每增加一个高速公路项目(项目里程数需满足“附件1:1-2业绩最低要求”中要求的公里数)的中心试验室筹建并承担其试验检测技术服务工作业绩的加2分,最多加4分。 |
|||||||||||||||||||||
履约信誉 |
10分 |
注:信用等级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系统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信用评价得分为某一检测机构近3年信用等级得分之和。 |
||||||||||||||||||||||
企业综合实力 |
10分 |
1、具备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项试验检测资质或公路建设及养护省级重点实验室资格的加8分;(注:须提供证书或有效证明材料的清晰彩色影印件,否则不予计分) 2、投标人在本省有分公司或办事机构或办公场地作为常驻服务和技术支持机构的加2分。 (注:办公场地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属租赁性质的,提供租赁合同关键信息,且要求租赁期限涵盖本项目服务期限(即开标之日至2024年2月29日),租赁合同签订日期必须在招标公告开始之日前。自用及租赁性质的均须提供至少三个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的水电费用单据或发票(抬头应为投标人或投标人在湘合法分支机构名称),以上资料均须提供清晰彩色影印件,否则不予计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加分项均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书、合同、委托书、业主证明、验收文件等清晰彩色影印件。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投标报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主要人员注册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3:项目概况
平江(湘赣界)至伍市高速公路:起于平江县石牛寨,接江西省已建的修水至平江(湘赣界)高速公路,止于平江县伍市,与已建的北京至港澳高速公路相接,并顺接拟建的伍市至益阳高速公路,全长93.537公里。全线共设置龙门、长寿、加义、三市、平江南(枢纽)、平江西、翁江、浯口、伍市(枢纽)9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龙门连接线2.77公里,长寿连接线7.368公里,加义连接线5.557公里,浯口连接线3.225公里。全线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连接线均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除长寿连接线互通至长寿镇段路基宽度12米外,其余路段路基宽度10米。
伍市至益阳高速公路:起于平江县伍市镇,与已建的北京至港澳高速公路相接,并顺接拟建的平江(湘赣界)至伍市高速公路,止于赫山区笔架山乡,接在建的长沙至益阳高速公路扩容工程,全长83.416公里。全线设置伍市(枢纽,一期工程)、汨罗东、汨罗南、六塘(枢纽)、湘阴北、南阳、西林(工可为新泉寺)、凤凰湖、笔架山(枢纽,二期工程)9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汨罗连接线2.544公里,南湖洲连接线6.785公里,兰溪连接线2.318公里。全线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连接线均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2米。